深圳公租房申请财产核对范围及价值认定方式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深圳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该细则自2023年8月31日起施行。
申请深圳公租房时,财产核对是经济状况认定的重要环节。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财产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虚报和伪造。
一、财产核对范围
财产指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
房屋:包括本市房屋和市外房屋;车辆:包括机动车辆;银行存款:包括各类银行账户存款;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基金:包括各类公募、私募基金;商业保险:包括各类储蓄型、投资型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包括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资金。
二、财产价值认定方式
财产价值的核对期日,按照核对机构的核对期日确定。各类财产价值按照以下规则认定:
本市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
市外房屋: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
车辆:参照有关税法的折旧方式计算;
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账户余额计算;
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计算;
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计算;
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计算。
三、其他财产认定
其他财产价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财产认定方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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