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划分: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65%。两病门诊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可直接享受待遇。使用乙类药品时,个人需先行自付5%,剩余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
一、报销比例详情
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二级甲等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65%。相比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65%,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用药负担。
二、起付标准说明
山西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两病门诊用药,直接按报销比例计算个人负担部分,无需先行承担起付线费用。
三、乙类药品自付比例

使用乙类药品时,个人需先行自付5%,剩余95%费用再按医疗机构等级对应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例如,在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使用100元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元后,剩余95元按60%报销,实际报销57元,个人自付43元。
四、适用对象
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经认定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含Ⅰ型糖尿病和其他类型糖尿病),且未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但采取药物治疗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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