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首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2)选择使用支持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即房屋套数认定核减1套。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2)选择使用支持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仅有两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即房屋套数认定核减1套。
3.购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本市有两套(选择使用支持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武汉公积金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使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含添加配偶信息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武汉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房产信息以武汉市住更局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和武汉市资建局出具的不动产查询信息为准,公积金贷款记录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记录为准。
注: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5年10月1日-2027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时放宽贷款记录限制,套数认定标准为:缴存人家庭将仅有的一套住房挂牌出售,再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仅有二套住房中的一套挂牌出售,再次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我市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挂牌出售套数核减政策,与我市多子女家庭贷款房屋套数核减政策不叠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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